有關地方人民**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第七十三條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第七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要求相關單位必須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重慶智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軟件
二)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三)銷售、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四)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五)除個人合法購買**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六)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第三十七條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當許可而濫許可,不依法受理備案,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河北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平臺近幾年,高校頻繁發生火災等危險事故,實驗室安全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熱點。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倉庫、**場地或者**儲存室(以下統稱**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二)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第二十一條對許可運輸**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有效期1個月。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多次使用有效的運輸許可證;對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的,發給3個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對于領取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備案證明后6個月內按照規定運輸并保證運輸安全的,可以發給有效期12個月的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備案證明。第二十二條承運人接受貨主委托運輸,對應當憑證運輸的,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承運人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時,對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可以請當地人民**公安機關協助核查。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核查,對于不能當場核實的,應當于3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承運人。第二十三條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運輸車輛應當在明顯部位張貼易制毒化學品標識;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由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應當憑證運輸的,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應當將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縣級公安備案,將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30日內報當地縣級公安備案。備案的銷售情況應當包括銷售單位、地址,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量等,并同時提交留存的購買方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第十三條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如實記錄購進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使用情況和庫存等,并保存2年備查。第十四條購買、銷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分工以及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等方面建立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第三章運輸管理第十五條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運輸許可證或者進行備案:(一)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運輸的;(二)在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由公安部確定和調整,名單另行公布。運輸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公安申請運輸許可證。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縣級公安申請運輸許可證。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縣級公安備案。高校危險化學品倉庫是高?;A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危險化學品是高校教學科研的必需技術物資。河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控平臺
購買、銷售和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上年的購買、銷售情況。重慶智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軟件
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重慶智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