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向海關提出保護申請時需要準備的材料: 1.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申請書,列明申請人基本信息、侵權嫌疑貨物情況; 2.權利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3.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如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登記證明和作品照片、特利證書等,實用新型和外觀特利設計還應提交國院特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特利權評價報告; 4.能夠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明材料,如貨物照片、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情況、貨物的報關信息等; 5.貨物已報關的,應提交與貨物申報價格相當的擔保;貨物尚未報關的,應提交與海關預估貨物價值相當的擔保。知識產權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上門知識產權咨詢質量保障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1185條新增了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規定。3月3日,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解釋》)。6月1日,包含懲罰性賠償規定的新《特利法》和《著作權法》也將實施,知識產權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多方位建立。在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本文初步對《民法典》中的懲罰性賠償和知識產權中懲罰性賠償的種類和適用進行梳理。 我國的民事法律中,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一般要遵守不可重復受償的損失填平原則,即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權利人不能因為被侵權而獲利。懲罰性賠償制度突破了損失填平原則,其賠償不以權利人損失為限,是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制度,其除了補償權利人的損失,還有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種功能。《民法典》總則編第179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了懲罰性賠償,但必須要由法律明確規定。內蒙古上門知識產權咨詢質量保障只是產權能讓人們能夠從其發明或創造中獲得承認或經濟利益。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由來: 2018年11月5日,國家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上提出:“中國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此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修訂和政策制定工作加速推進。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2020年修正的《特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部門法均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加上此前《商標法》、《種子法》已經確立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領域基本實現“全覆蓋”。2020年11月30日,國家在主持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抓緊落實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知識產權辦理備案給權利人帶來的好處: 1.可獲取海關的主動保護。權利人只需根據海關的確權通知提交答復意見,比較省心,否則權利人要主動發現侵權違法線索并告知海關; 2.有助于海關發現侵權貨物。海關可在進出口貨物監管過程中,根據備案的相關信息主動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并及時聯系權利人進行確認。 3.知識產權權利人維護權利成本較低。對于已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申請扣留是提交的保證金較少,且海關將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認定并作出處理決定,否則海關只扣留貨物不進行實質性調查和處理,權利人還需尋求司法救濟。 4.將對侵權人產生威懾作用,促使其自覺尊重有關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一詞是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
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基本的內核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1]:"注冊商標的特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注冊商標只能在注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注冊商標的標志,也不能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浙江口碑好的知識產權咨詢歡迎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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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維立體商標抗辯: 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商標法》第十二條對立體商標進行了相關規定,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申請注冊。 立體商標對于特殊行業來說,起到非常重要的標識性作用,所以一些特殊行業會選擇將自身商品的形狀申請商標。而法條規定只只只有以上三種情形的立體商標不能進行申請,所以申請人會選擇在商品形狀的基礎上,加上一些其他元素的標識,比如文字、字母、數字或者是一些顏色設計,這樣有助于增加商標申請成功率。但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含有商品自身形狀等情形注冊成功的立體商標,也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上門知識產權咨詢質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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