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綠色項目庫管理試行辦法
關于印發《上海市綠色項目庫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滬環規〔2024〕16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綠色低碳轉型工作要求,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綠色金融國際樞紐建設,完善本市綠色金融基礎設施,根據《**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關于完整準確**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上海加快打造國際綠色金融樞紐 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施意見》《浦東新區綠色金融發展若干規定》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上海市綠色項目庫管理試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發展和**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
2024年10月22日
上海市綠色項目庫管理試行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支持綠色低碳、生態環境技術轉化應用和金融發展,落實《**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關于完整準確**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實施意見》《上海加快打造國際綠色金融樞紐服務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施意見》《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等文件相關要求,本市建立綠色金融服務平臺及綠色項目庫。為規范綠色項目庫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是指為金融支持生態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等建立的項目信息庫。本辦法設立《上海市綠色項目入庫分類目錄》(以下簡稱“分類目錄”,見附件)。入庫的綠色項目應符合分類目錄,包含溫室氣體排放控制、適應氣候變化、污染防治、資源高效利用、生態產業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綠色裝備制造、基礎設施綠色化、綠色服務等領域。
第三條 項目庫是項目主體綠色**授信和享受政策優惠的重要依據,也是投資主體開展金融活動綠色認定的重要參考。入庫項目信息與金融機構共享,引導金融機構對入庫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第四條 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遵循**主導、市場參與、信息共享和開放協同原則。強化與氣候投融資等其他綠色低碳項目庫的銜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統籌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綠色項目信息與金融機構的共享對接;上海市發展與**委員會配合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國家和地方綠色發展的要求做好項目庫的評估更新;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運用碳減排支持工具、綠色金融評價等激勵約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低碳轉型)項目的金融支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負責在國家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綠色項目的來源儲備、推薦、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項目主體單位負責綠色項目的組織申報、落實執行、績效反饋和信息共享。金融機構負責提供綠色金融服務,并向金融監管部門反饋對接結果及相關服務信息。
第七條 本市綠色金融相關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綠金平臺”)承擔項目庫的日常運行管理、綠色項目的線上識別和信息發布等工作。相關行業協會負責組織綠色項目的線下信息復核工作。
第三章 常態化管理
第八條 入庫條件
(一)項目主體須滿足:
1. 注冊地在中國境內的項目法人單位;
2. 未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3. 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故。
(二)項目須滿足:
1. 符合分類目錄所列項目范圍及評價要求。
2. 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以及產業、用地、資源使用、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政策。
第九條 入庫流程
(一)入庫申報。項目主體根據需求提交綠色項目庫入庫申請,在綠金平**成綠色項目入庫自主申報。在獲得項目法人單位授權的前提下,金融機構可代項目主體開展入庫申報。
(二)材料審查。綠金平臺對申報信息開展材料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告知單。項目主體應在收到告知單的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補齊材料。
(三)審核認定。綠金平臺根據項目申報情況,依據分類目錄,對綠色項目進行即時識別。建立技術審核機制開展線下復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可針對項目開展審查并給予認定意見。
(四)公示入庫。審核通過后,擬入庫項目在“上海綠色金融服務平臺”、上海生態環境相關平臺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十天。公示期結束后如無異議納入項目庫,同時生成綠色項目入庫認定證書。
第十條 儲備項目入庫
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對照分類目錄,儲備綠色項目信息,及時對接項目庫。儲備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直接納入項目庫。
第十一條 變更和移除
納入項目庫的項目,項目主體、項目內容、項目地址發生變更的,應提交項目變更報備表。項目變更后仍符合認定條件的,項目庫予以信息更新。未及時提交變更報備表或變更后不符合入庫條件的,從項目庫移除。
(一)**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發現重大問題的;
(二)項目主體被生態環境部門約談、掛牌督辦的;
(三)項目主體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并未完成信息修復的;
(四)項目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不再符合綠色項目條件的;
(五)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環境等事件的。
第十二條 有效期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項目主體申請進入項目庫,不收取任何費用。申報入庫的項目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鼓勵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主體單位,積極開展環境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