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規定》并未涉及罰則,既然如此,社保經辦機構該如何處理那些違反新規定的單位呢?(二)公司內部不同地區相互借調火熱既然跨地區勞務派遣一定要在用工單位所在地交社保,而公司內部不同地區之間相互借調則不屬于勞務派遣,應當在用人單位所在地繳納社保,因此迫于社保成本壓力,不排除會有不少單位讓員工都與社保成本較低的分支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再由該分支機構向各地借調,以控制社保成本。(三)業務外***越來越多結合后面的規定,我們會發現,真正的業務外包并不會首受到《規定》的限制,因此極有可能會有單位選擇跨地區進行業務外包。【法規原文】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十四、關于罰則法彥有言:無救濟既無權利。言下之意。上海品牌勞務派遣服務保障。浙江勞務派遣
例如技能、績效等。九、勞務派遣員工受傷或職業病在勞務派遣的三角關系中,由于與勞動者實際構成勞動關系的還是勞務派遣單位,所以發生工傷后,工傷責任的承擔者只能是勞務派遣單位。當然,由于實際用工的還是用工單位,所以對于工傷的調查核實、提供職業病認定的相關資料等工作仍離不開用工單位的協助,**終責任的承擔,派遣公司往往也會通過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承擔,因此,勞務派遣單位扮演的更多的還是處理手續性事務的角色。這就要提醒廣大用工單位,要加強兩方面的工作:1、勞務派遣合作協議中,對處理工傷、職業病員工過程中,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的各自義務應當予以明確,對于違約者的違約責任同樣需要明確,以免出現分歧;2、實際操作中,對派遣公司的社保繳納進行監管,避免因派遣公司不交社保而給大家帶來風險的情況出現。【法規原文】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江蘇工商勞務派遣產品介紹上海媒體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此次《規定》對此進行了彌補,詳細列舉了派遣公司的各項義務。在這些義務中,需要提及的是:1.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這在實踐中并不常見,很多派遣機構并無相應的培訓制度,反而更多的是由用工單位在進行崗前培訓,這跟我國勞務派遣多為逆向派遣的現實是有很大關系。2.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這一義務本身并無特別大的問題,關鍵是此次《規定》提及“相關待遇”,這無疑是擴大了派遣公司的義務范圍,對于除勞動報酬以外的法定待遇、約定待遇,派遣公司也有支付義務。只不過,如果沒有支付,不管是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協商不付,還是派遣公司單方決定不付,員工是否可以直接向派遣公司主張權利,這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并無明確,存在一定不確定性,無疑會給大家帶來更大的隱患。3.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這是為了后面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問題做鋪墊的。實踐中,很多派遣公司所理解的“依約定和用工單位指示辦事即可”這一觀點急需修正,“國家規定”將比“約定”和“用工單位指示”更加重要。當然,不難預見,由于市場競爭的需要。
相關的行為準則要想獲得落實,得有相應的罰則存在,方可引導大家遵守該行為準則。然后,仔細研讀《規定》的罰則部分,就會發現,幾乎所有的關于勞務派遣**規定的違法責任都是行政處罰。換言之,是不具有可訴性的。派遣超比例、非“三性”崗位用派遣、同工不同酬、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保繳納違法等等,這些都得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基本上無法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法院。這將極大的考驗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力度。【法規原文】第二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上海管理勞務派遣服務保障。
勞務派遣不適用無固定期的可能性較大。當然,具體的實際操作,還需要各單位根據所在地區勞動部門及司法部門的口徑來進行操作,以免違反地方性的規定。五、“試用期”使用更嚴格【原文】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也是用人單位,而用工單位雖是實際的用人單位,卻不能與勞動者構成勞動關系。所以在勞務派遣中,不管勞動者被派遣至哪家企業,同一派遣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得出的必然結果。問題是,用工單位能與派遣公司約定試崗期嗎?試崗不合格,能退回嗎?根據《規定》中的退回機制來看,似乎這種做法會面臨一些障礙。因此,提醒廣大用工單位注意,在接受派遣員工時,需確認清楚,派遣公司是否可以與該員工約定試用期,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六、派遣協議條款更細化【原文】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二)工作地點;(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對于勞務派遣協議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中本就有相應闡述,而此次《規定》予以了進一步的細化。根據規定。上海數據勞務派遣服務保障。浙江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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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種細化*限于“輔助性”崗位,而“臨時性”和“替代性”崗位卻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釋。對于“輔助性”崗位,《規定》重點明確如何界定此類崗位。由于市場經營的紛繁復雜,要想從實體上精細界定“輔助性”崗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勞動合同法》將“輔助性”崗位界定為“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試圖從實體上想對“輔助性”崗位進行界定,結果不但未能厘清“輔助性”崗位的概念,反而又引發了何謂“主營業務崗位”的困惑。鑒于此,《規定》則在“程序”上著手解決這個問題。對于其中如何確定“輔助性”崗位的程序,很多人會覺得似曾相識。該程序與《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關于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如出一轍。根據《規定》的內容,結合目前很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對“輔助性”崗位的界定提出如下操作提示:首先,對目前所有崗位進行梳理。結合公司經營范圍劃分主營業務崗位與輔助性崗位。正如內容合法是制度合法有效的大前提一樣,用工單位對輔助性崗位的界定符合實體上的要求,也是該界定合法有效的前提。如將快遞公司的派件員、酒店的服務員、物流公司的司機、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員等崗位界定為“輔助性”崗位,從一般人的理解來看,顯然是不合理的。浙江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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